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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通过网络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在武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原、被告均系再婚且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致使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及孩子没有责任心,追求吃喝玩乐,经常在外厮混,不听原告劝导。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10月起诉离婚,被判驳回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双方无和好的表示。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王**独立生活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4月份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1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二×(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逐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3月,被告外出未按时回家,导致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数次接原告回家未果。2014年7月29日,原告来我院起诉离婚,我院视情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此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未见改善。2015年8月19日,原告再次诉来我院。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各种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且生育子女,但在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以致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不睦。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后,原、被告依然分居生活,互不往来,少有联系,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婚生女王二×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婚生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其生活现状,以原告抚养婚生女王二×为宜,被告作为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考虑到婚生女的实际需要、被告的经济收入情况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较为适宜。因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韩**与被告王一×离婚;

双方婚生之女王鑫蕾由原告韩**抚养,被告王**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每年给付一次,每年的11月10日前给付,自2015年11月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50元、被告担负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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