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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3月11日办理婚姻登记,后举行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婚后生育长女刘**,现年12周岁,次女刘**、三女刘**(双胞胎),现年4周岁。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双方性格差异大,难以沟通。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关系照顾不够,原告生病住院,被告都不管。原、被告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父母不但不给调和,反而针对原告,被告父亲多次打骂原告。自2014年以来被告又开始赌博,经常夜不归宿,原告劝说也不起作用。2014年8月20日,原、被告再次争吵后,原告及其父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无法忍受,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刘**、刘**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4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12.5万元(财产包括坐落于崔黄口镇洪瑞锦园小区×-×-×室房屋首付17万元、上海**车价值8万元)。判决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包括TCL王牌34寸电视一台价值500元,被褥四套2000元,原告及孩子的衣物);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相识恋爱、登记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均属实,长女刘*×2002年12月23日出生、次女刘**和三女刘**2010年3月29日出生。不同意离婚,孩子都这么大了,双方感情挺好,希望原告回家,被告会好好对她。发生矛盾也是双方未能很好沟通,被告会做好父母工作,准备分出去另过,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请求法庭为双方调解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3月11日办理婚姻登记,后举行仪式开始同居生活。长女刘一×2002年12月23日出生、次女刘**和三女刘**2010年3月29日出生。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务琐事原、被告发生过矛盾,2014年8月20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关系,双方应本着互敬互爱、互相体贴、相互尊重分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遇事冷静处理、注意沟通、多做自我批评,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此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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