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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1月举行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5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6月23日生育一女李**,现随被告一起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性格不投,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被告有时甚至殴打原告,造成夫妻感情不和。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感情日渐淡漠,被告只考虑个人,对原告漠不关心,2014年8月底,原、被告争吵后,原告于2014年9月初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无共同语言,无法继续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理;3、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康佳牌46吋液晶彩电一台,新飞电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海信空调一台,踏浪电动自行车一辆,9.4克金项链一条,被子四床及个人衣物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35克金项链一条,由原、被告平均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相识恋爱、登记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时间均属实。原、被告是通过充分了解后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因小事争吵过,双方都有原因,原告回娘家双方并没有闹矛盾,希望原告早日回家,好好过日子,有什么要求被告都能答应,希望原告珍惜夫妻感情,为了孩子及家庭着想,不同意离婚,被告想办法接原告回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1月举行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5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6月23日生育一女李**,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因家务琐事,原、被告发生过矛盾。2014年9月1日双方产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关系,双方应本着互敬互爱、互相体贴、相互尊重分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遇事冷静处理、注意沟通、多做自我批评,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此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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