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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武清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被告打工期间与他人产生不正当关系,回家后常无故滋事,双方矛盾日益激化。2008年农历正月十六日,被告未告知家人,离家出走,原告四处打探未果。2012年12月,被告突然回家,在家逗留一个月后再次不辞而别,至今仍下落不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担负。

被告辩称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武清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自2007年起由于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发生矛盾,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2月,被告未告知家人,离家出走。2012年12月,被告突然回家,但在家逗留一个月后再次不辞而别,至今仍下落不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的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主登记结婚,但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自2008年2月离家出走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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