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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闫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闫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凤儒、被告闫一×的法定代理人闫二×、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999年1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1999年6月9日生育一子闫×。婚初感情尚可,随时间的推移,原、被告感情日渐破裂。2006年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级伤残,原、被告更是矛盾重重。被告及被告父母对原告的个人生活横加干涉,限制原告出行,随意指责原告,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因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08年、2009年、2010年先后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均未果。原告于2007年12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已有7年之久,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抚养依法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恋爱、同居、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及分居情况也属实。原、被告婚生子闫×现随被告和被告法定代理人共同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法定代理人对双方离婚问题做不了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999年1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1999年6月9日生育一子闫×。婚后原、被告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2006年11月27日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颅脑损伤构成2级伤残,左上肢构成8级伤残。获得各项赔偿419821.3元,由被告法定代理人领取后,给付原告45000元。2007年12月,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发生矛盾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婚生子闫×随被告生活。原告在2008年、2009年、2010年三次起诉要求离婚未果的情况下,于2014年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闫×现在学,为初中三年级学生,其表示不同意父母离婚,不同意原告离开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子女。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其恢复治疗期间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发生矛盾回娘家居住实属不该。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婚生子现为初中三年级学生,即将面临中考。原告应从家庭利益出发,为被告创造良好的恢复治疗环境,为子女营造好的生活、学习氛围,尽到妻子、母亲责任,不应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不准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至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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