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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王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通过网络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8月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2年4月12日生育一女王**,现随原告生活。因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致使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和孩子没有责任心,追求吃喝玩乐,经常在外厮混。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原告为了孩子和家庭的稳定一忍再忍,被告却变本加厉,导致原告对其彻底丧失了信心,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女王**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王**独立生活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且婚生之女王二*尚在年幼,原、被告离婚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4月份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8月22日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1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4月12日生育一女王二×,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近来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4年3月,因被告外出未按时回家,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数次接原告回家但未果。2014年7月29日,原告诉来我院。审理中,被告明确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的缺点与不足,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卷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均系再婚,正因如此,双方更应懂得夫妻间要给付更多的包容、理解与信任,妥善处理共同生活期间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而不应无端猜忌,草率离婚,且双方婚生之女尚在年幼,需要父母共同呵护,原、被告离婚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的缺点与不足,希望得到原告的谅解,在此情况下,原告亦应多一些理解和包容,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充分认识自身的不足,并加以改正,相信双方的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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