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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李**、被告范*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4月在武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两地工作,婚后聚少离多,且由于性格和生活方式的分歧,婚后矛盾频繁。被告自卑、逆反等不健康心理,致使其常常以冷暴力手段伤害原告,原告忍辱负重,百般忍耐,仍不能使被告醒悟,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由于被告父母的横加干涉,导致原、被告矛盾日渐加深,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虽有矛盾,但感情尚未破裂;通过庭前调解和开庭审理,原、被告在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分歧较大,而共同财产的存在亦饱含双方的感情,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4月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感情较好,未育有子女,但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沟通交流较少。2014年正月初一,双方因购买高压锅问题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另查明,审理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和开庭时均辩称在妥善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基础上同意离婚,但开庭后被告向我院提交书面意见,意见载明“经过法庭近些天的调解、开庭审理,双方对共同财产—房屋的处理分歧较大,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共同财产的存在饱含着情感因素的存在,因此经过仔细思考,本人暂时不同意此时离婚。恳请法官同意我的请求。范*。2014.9.28”。收到此书面意见后,经我院多次与被告核实,被告均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给其一个挽回双方感情的机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问话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卷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理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而不应草率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年龄较小,往往处事易冲动而不考虑后果,被告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和庭审时辩称同意离婚,但不排除是其一时冲动的结果,且被告在庭后经过冷静思考,向我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不同意离婚,袒露了内心的真实想法,证明其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在此情况下,原告亦应多一份理解和包容。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彼此间多一些沟通和关爱,能够冷静思考并正确处理共同生活中的矛盾与问题,双方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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