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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自由恋爱,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2001年2月2日生育长女王一×。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2年2月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后,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为了给腹中胎儿将来能有完整的家,原告与被告复婚,于2012年6月1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2012年11月5日生育次女王二×。原、被告复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造成感情不和。现原、被告之间矛盾越来越深,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故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长女王一×由被告抚养,次女王二×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相识恋爱、登记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时间、协议离婚时间、复婚时间均属实。原、被告结婚已经14年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2012年6月20日被告出国打工是为了家庭,双方共同抚养子女对子女成长有利,双方曾协议离婚,后来又复婚也证明双方感情好,希望原告为了孩子及家庭着想,不同意离婚,被告想办法接原告回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自由恋爱,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2001年2月2日生育长女王一×。双方于2012年2月协议离婚,后于2012年6月1日复婚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2012年11月5日生育次女王二×。再婚后因家务琐事,原、被告发生过矛盾,2014年9月8日被告出国打工回来后,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关系,双方应本着互敬互爱、互相体贴、相互尊重分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遇事冷静处理、注意沟通、多做自我批评,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此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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