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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0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于2000年12月20日办理婚姻登记。2001年7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杨*。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曾于2013年10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2013年12月25日原告撤诉。原告撤诉后至今被告没有任何和好表示,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之子杨*由原告抚养;3、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原、被告相识方式、登记结婚时间、婚后生育子女时间情况及原告2013年10月起诉离婚情况均属实。原告所述殴打原告情况不存在,被告能娶媳妇就养得起,不可能打原告。结婚13年来,被告对原告照顾很周到,开庭前两天被告还找到原告商量在崔**租房住或被告拿10万元买房,只要不在家住了就行。希望原告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多为孩子着想,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于2000年12月20日办理婚姻登记。2001年7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杨*。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务琐事原、被告发生过争吵,2013年8月12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10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2013年12月25日原告撤诉。庭下询问原、被告之子杨*,其表示知道父母闹离婚,不希望他们离婚,如果离婚也是选择跟他们两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问话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关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应本着互敬互爱、相互尊重,彼此相互体贴的原则搞好夫妻关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并且要多为子女着想,不应草率离婚。由于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尚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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