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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6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2月30日原、被告在天津**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均再婚。在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无法沟通,被告还有赌博恶习。原告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不尽夫妻扶助义务,不给原告生活费和医疗费,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延期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时,被告拒绝交付并拿刀威胁原告。原、被告至今分居多年,被告经常无端打骂原告并经常砸毁家中物品。原告认为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多年来,夫妻恩爱,被告对原告体贴照顾,虽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事后也能相互谅解,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尽到了丈夫应尽的责任,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1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多年来,夫妻共同劳动,操持家务。2014年8月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共同生活多年,婚姻基础牢固。双方应珍惜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且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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