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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刘**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9年1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9月举行婚礼,2006年3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7月7日生育长女,取名周*,2013年6月4日生育次女,取名周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家庭琐事无理取闹,双方根本无法沟通,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双方发生矛盾时被告打砸家居用品,辱骂原告父母及亲戚,言语十分恶劣,致使原告工作一天后晚上无法在家正常休息,迫不得已外出居住。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根本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判令婚生长女周*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周一×暂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相识,举行结婚仪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及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原告陈述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况不属实,双方婚后感情非常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9月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7月7日生育长女,取名周*。2006年3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6月4日生育次女,取名周一×。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被告称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双方应本着互敬互爱、相互尊重,彼此相互体贴的原则搞好夫妻关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由于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尚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应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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