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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10年7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郭**,现随原告一同生活,2010年10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但自2013年12月份被告将年幼的孩子留在家中独自外出,对子女和原告漠不关心,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郭**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但向本院提交一份书面答辩意见表示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家庭利益完整,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10年7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郭**,现随原告一同生活,2010年10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在结婚初期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造成夫妻关系不睦,被告自2013年12月份外出至今未归,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郭**及委托代理人石**当庭陈述,被告出具的书面意见,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生活时间较长,且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双方的感情基础牢固。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谅互让、遇事冷静处理,多做自我批评,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持离婚,因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且被告书面意见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鉴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无法进行调解,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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