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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任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任一×、委托代理人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1990年3月生育一女任二×,同年8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争吵,被告曾多次动手殴打原告,双方经过派出所解决处理。后原告出外打工已经四年。综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年龄大了,不能毁了家庭。原告年轻时和我历尽苦难,我现在应该好好回报她,我们还要为女儿创造财富,被告要与原告平平淡淡的过日子,安享晚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结婚多年又生育一女,双方均应珍惜多年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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