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4月7日办理的结婚登记,于2010年5月举行的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10年11月14日婚生一子取名王**,现随原告一同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矛盾。2013年4月28日晚18:00被告下班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之子王**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做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4月7日办理的结婚登记,于2010年5月举行的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10年11月14日婚生一子取名王**,现随原告一同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时间推移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矛盾,2013年4月28日被告下班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方找寻被告未果,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提供的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基础不牢,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关系不睦。现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造成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卢**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之子王一×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