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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韩**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3月25日登记结婚。1985年12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徐**,1994年3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徐**。由于原、被告之间交流较少,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但有共同债务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1985年12月7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徐**,1994年3月5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徐**。现徐**、徐**均已成年。1999年原告离家出走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未出庭应诉,提交书面意见,同意离婚。关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与债务,原告主张与被告结婚前有正房5间、厢房2间,2007年盖正房4间、倒房4间、厢房1间,现房屋均已拆还迁。被告主张与原告结婚时的房屋,2003年卖给同村村民,所得房款用于偿还债务,2011年拆迁前,女儿徐**又将房屋购回,还迁两套楼房徐**分别卖给他人;另一所平房还迁一套楼房,由被告卖出,所得房款偿还了债务。原、被告对对方的主张均不认可,双方各执一词,现有证据难以查清,且涉及其女儿徐**的财产权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后分居生活长达十几年的时间,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争议的房屋在还迁时由双方女儿徐一×及被告进行了处分,不宜在本案中解决,可另行解决。双方均否认对方主张的债务,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与被告韩**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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