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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建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春经人介绍并建立恋爱关系,1982年11月15日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1987年3月15日生育一女高一×,现已结婚成家。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矛盾,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未与原告发生过矛盾,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2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1987年3月15日双方生育一女高一×,现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事后双方均能相互谅解。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亦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胡**、被告高**当庭陈述,结婚证书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共同生育了子女。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应及时交换意见,以使矛盾得以化解,双方应彼此相互谅解和宽容,被告今后应对原告多加关心和照顾,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到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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