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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年11月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8月份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年11月被告朱**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被告朱**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答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为自行放弃抗辩权。故本院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五)项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与被告朱**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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