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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属实。但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有矛盾,但结婚时间较长,双方之间没有根本性的矛盾。被告表示在日常生活中的缺点保证以后改正,希望原告考虑到家庭的利益,给被告一次和好生活的机会,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份相识建立自由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承认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不足,但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缺点,肯请原告原谅并给予改正机会,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被告之间没有应当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原、被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到家庭的利益,不应草率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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