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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被告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平时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跳河自杀一次,3次离家出走,回娘家居住不归,且每次都要求原告及家人去接才肯回来,被告不能和原告好好过日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婚后共同存款15000元,要求各得50%,被告的个人物品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结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属于正常现象,双方从未动过手,原告离家出走也是因为原告对被告漠不关心,且都是回娘家没有去别处。最后这次吵架也只是因为小事,现在被告在杨村上班所以才在外租房居住的,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希望还能挽回双方的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偶发矛盾。2014年5月份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后因工作需要搬至杨村租住在外。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则不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现有共同存款15000元,在被告处。结婚时被告的陪嫁物品有:起亚K2汽车一辆(津MVQ886)、创维47寸电视机一台、美的挂式空调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四床、夏*被及毛巾被各两床、床饰用品一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感情较好。虽在生活中因琐事偶有矛盾,但事后均能和好如初,证明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双方均应加强理解,相互沟通、相互包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态度恳切,表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日后对待原告及家庭应多些理解宽容,多做付出,努力改正缺点以挽回原告的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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