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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被告贾**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9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于2006年3月23日办理婚姻登记。2005年3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贾一×。婚后由于夫妻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被告感情不和,已无共同语言,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现原、被告已经分居一个多月,夫妻间无法沟通,彼此没有和好表示。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女贾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3、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原、被告均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原、被告相识方式、登记结婚时间、婚后生育子女时间情况均属实,感情情况不属实,原、被告婚后有过争吵,但并不像原告陈述有多严重,被告努力让原告回心转意,并且双方结婚这么长时间了,为孩子着想,希望原告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9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于2006年3月23日办理婚姻登记。2005年3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贾一×。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务琐事原、被告发生过争吵,2014年5月底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关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应本着互敬互爱、相互尊重,彼此相互体贴的原则搞好夫妻关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由于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尚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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