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与被告登记结婚共同生活,2008年5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赵**。2010年6月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坚持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共同生活,2008年5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赵**。2010年6月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2月23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坚持和好。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双方一起生活多年,又生育一女,均应珍惜多年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更多考虑家庭子女利益,不应草率离婚。原、被告虽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偶尔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