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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云**及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81年春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2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长女杨**,次女杨**,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双方互不信任,导致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破裂。另外被告于2013年以离婚为由将原告诉至法院,后申请撤诉。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自主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09年6月双方搬至杨村居住后,原告经常不回家,使被告对原告产生了怀疑,双方由此发生争吵。但是被告考虑到多年的关系和子女利益,也不再追究原告的行为。被告认为现对原告仍有感情,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1981年4月4日登记结婚,1982年1月29日双方生育长女杨**,1996年4月11日生育次女杨**,现二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曾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到夫妻感情,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11月,原、被告因故发生争吵,原告搬出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结婚多年,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遇事冷静处理,相互包容,以诚相待,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鉴于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为此,原告亦应正视自己的不足之处,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为子女利益考虑,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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