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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9日办理婚姻登记,2011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均系再婚,女儿张一×系原告与前夫所生。原、被告婚后,被告经常因为琐事与原告争吵并殴打原告。今年4月25日因为孩子问题双方再次争吵,被告与其父共同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治疗8天。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张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原、被告在经过充分了解后,彼此之间觉得性格、工作、生活都满意的情况下才登记结婚的。原、被告夫妻婚后感情和睦,孩子由男方父母抚养,晚上也在男方父母处,上学学费均由男方支付,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与之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而原告不顾男方反对,以在外工作为由,经常不回家,工资自己支配,不照顾孩子,因此原告所述“因为孩子打架”不属实。事实是原告的姐姐及弟弟到被告家索要被告的存款,争夺“当家”的权利,由此发生冲突,把被告打伤。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现状虽有小矛盾但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被告有和好愿望,并且有和好可能,要求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9日办理婚姻登记,2011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均系再婚,女儿张*宇系原告与前夫所生。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为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4年4月25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关系,双方应本着互敬互爱、互相体贴、相互尊重分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双方遇事要冷静处理、注意沟通、多做自我批评,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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