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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凡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6月17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伍一×。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造成感情不和。2014年7月15日,被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现请求:l、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伍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虽然产生分歧,但被告希望能够挽回,也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6月17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伍一×(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造成感情不和。2014年7月15日,原、被告再次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同日,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4年9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各种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生有子女,彼此间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遇事冷静处理,多作自我批评,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多从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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