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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夫妻于2003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尹**。被告婚后沉迷网络不能自拔,原告多次劝阻并与其争吵,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被告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后经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回到原告家中,向原告承认错误,请求原告予以宽容,双方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被告又于2014年2月3日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被告仍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2003年11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名尹**,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主张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被告常沉迷网络不务正业,原告劝说被告,被告不听并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2011年10月回娘家,后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4月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回到原告家中,向原告承认错误,请求原告予以宽容,双方办理复婚手续。被告又于2014年2月3日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被告仍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和原告村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姻基础不牢,被告因生活琐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说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尹一×与被告陈**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尹*×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担负。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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