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石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石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石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1月10日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系再婚。原、被告2009年1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石二×。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使双方之间的感情逐渐疏远。现因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石二×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二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12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8月30日协议离婚,2014年3月14日复婚,2014年10月8日再次协议离婚,2014年11月10日复婚。2009年1月9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石*×(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2014年11月双方复婚后,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结婚并生育一女,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两次次协议离婚后又复婚,证明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应彼此珍惜。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化解矛盾,夫妻感情是有可能回复如初的。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该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