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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诉赵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侯*、被告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4月5日登记结婚,2002年2月20日生育一女赵**,2009年6月25日生育一子赵四×。2007年被告与其初恋女友关系暧昧,与原告很少沟通,被告常以无共同语言为由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赵**归原告抚养,婚生子赵四×归被告抚养;夫妻共同共有汽车两辆价值共12.5万元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被告与前女友不存在暧昧关系,只是朋友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4月5日登记结婚,2002年2月20日生育一女赵**,2009年6月25日生育一子赵**。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与原告很少沟通,常以无共同语言为由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建立起了应有的夫妻感情,且已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偶有矛盾发生,应相互谅解,不应草率离婚。原告称被告与其前女友存在暧昧关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对此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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