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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车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车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车一×及其委托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2月自由恋爱,2004年10月31日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2007年1月19日从民政局补办领取结婚证,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子车二×现年9岁。被告在婚前隐瞒身体健康状况,婚后不务正业,生活全部由原告独自支撑,双方经常吵架,被告不听原告劝阻,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曾多次对原告施加暴力。被告经常无事找事,说离婚就离婚,每年都用离婚来威胁原告,开始时原告看在孩子面子上一忍再忍,可自2004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将家里的结婚照摘下,并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报警后被告没有与原告和好的意思,此次事件后,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了信心,婚姻名存实亡,仅有的一点感情也早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之子车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与被告还有和好可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10月31日举办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05年8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车二×(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07年1月1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2014年10月20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举办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又补办结婚登记,多年来已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彼此珍惜。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化解矛盾,夫妻感情是能够恢复如初的。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该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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