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马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马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一×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名为马**,××××年××月××日生一女名为马*×。2008年5月15日被告出逃,至今未能归案。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现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马*×由原告曹**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一×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名为马**,××××年××月××日生一女名为马*×。被告马一×于2008年5月15日逃跑,2008年5月22日被天津**侦支队登记为在逃人员,至今未归。在被告马一×逃跑期间,婚生子马**已成年,婚生女马*×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起诉到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马*×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等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与被告马一×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马一×于2008年5月15日出逃至今,已长达6年之久,原告与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马二×长期随原告生活,故根据客观情况,应由原告曹**继续抚养为宜。被告马**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曹**要求与被告马一×离婚,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马**由原告曹**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