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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