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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一×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一×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相识,建立自由恋爱关系,2010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许**,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抛弃孩子,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许**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意见一份:本人已收到法院传票,因不能及时到达,特立此字据,本人同意离婚,孩子许二×由男方抚养,本人与许一×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没有财产争议。在此说明并未处在妊娠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相识并建立自由恋爱关系,于2010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于2011年1月29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3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许**,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子许二×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本院予以尊重。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许一×与被告赵**离婚;

二、婚生子许二×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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