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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1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感情一般。2012年底,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3年1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于2013年10月回娘家居住。2013年12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1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底,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3年1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于2013年10月回娘家居住,婚生女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2013年1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申请撤诉。现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且生育子女,但双方婚后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被告自2013年1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2013年12月起诉离婚,申请撤诉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分居已近两年,充分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准双方离婚。因被告离家出走,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抚养费由原告自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此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与被告刘*离婚;

二、婚生女刘*×由原告刘**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刘**自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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