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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夫妻感情一般,且发现被告常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原告规劝仍劣性不改,还用假合同骗走家中积蓄,骗原告帮其借款。2012年春节前被告因欠下赌债离家出走不知下落,女儿面临高考,原告母亲病重,被告不闻不问。被告对家庭及亲人不负责任,与原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离婚,婚生之女由原告抚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依法担负。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9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1995年7月6日生育一女女王××。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6月原、被告开始分居,2012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未与原告勾通联系,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已经无婚前个人财产、涉及婚后购置的楼房等共同财产另行解决,婚生之女王××已满18周岁,但因现在就读大学费用由原告自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担负。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王*、王**证言、武清区**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恋爱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体贴。被告离家出走二年余,未与原告联系,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支持。原、被告婚生之女王××,一直随原告生活,虽已满18周岁,但正在大学就读学习,原告主张由其担负相关费用,以及主张原、被告婚后购置楼房等共同财物另行解决,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尊重。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参加诉讼进行陈述、辩论、质证等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款、三款(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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