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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由于被告婚后不务正业,经常赌博,曾多次对原告施暴,导致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虽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矛盾发生争吵,但不至于造成感情破裂,被告保证改正错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天津**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陆一X,次女陆*X。由于被告脾气急躁,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偶有打骂原告现象。2014年9月因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生育了两个女儿,由于缺乏沟通,造成日常生活中发生争吵,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依法不准予离婚。原、被告在生活中应互敬互爱,注重感情的培养,共同呵护幸福的家庭,本案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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