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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与周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一×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10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后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3月21日生育一子周三×。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争吵。特别是自2013年底以来双方基本不说话,一说话就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周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从恋爱期间至今夫妻感情都非常好,没有发生矛盾。被告本着和睦家庭,有利于孩子成长这一原则,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0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周三×。原、被告婚后虽然有一些矛盾,但都是互相之间缺乏沟通造成的。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在卷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中也没有大的矛盾。双方均应改正自己不足,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重视子女利益。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各自多做自我批评,矛盾是不难化解的。为此原告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和好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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