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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连**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4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感情一般,随着相处,原告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被告长期在外开大车,双方相处时间有限,而且被告挣钱交给其父母保管,原告只能自己打工维持生活,并且被告父母对双方的生活干涉较多,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不同意离婚。结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彼此照顾,虽因琐事产生一些小矛盾,只要多沟通,多交流,完全能够化解矛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13年4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4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未导致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端午节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陈述、被告答辩状,结婚证明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双方均系再婚,在共同生活期间缺乏沟通,虽有口角,事后均能和好,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依法不准予离婚。原、被告在生活中应互敬互爱,注重感情的培养,共同呵护幸福的家庭。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连**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连××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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