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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被告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共同语言,被告过度任性,性格暴躁,时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自由恋爱,结婚后感情很好。虽原告婚后未工作,无经济收入,被告仍对其关心照顾,相处融洽。在日常生活中,确有一些矛盾发生争吵,但不至于造成感情破裂,本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9月28日在天津市塘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在原告处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9月分居至今,故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对日常琐事缺乏沟通,虽有口角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依法不准予离婚。原、被告在生活中应互敬互爱,注重感情的培养,共同呵护幸福的家庭,本案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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