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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8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矛盾。原告于2014年3月份向武清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对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平均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感情较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1997年8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矛盾,2013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2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郑**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但双方系自主婚姻,生活时间较长,双方的感情基础牢固。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谅互让、遇事冷静处理,多做自我批评,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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