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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0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10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1996年婚生一子名叫周**。双方婚前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现双方性情差异较大,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粗暴、爱骂街、不容易沟通,造成双方感情日渐疏远。被告还经常动手殴打原告,为此还惊动公安机关。2014年5月26日,被告又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进而殴打原告,并由此双方分居至今。因被告的过错造成二人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共有财产:银行存款共计20万;3、双方婚前财产和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认可打过原告,但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10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7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周**。双方婚后于1996年间搬至原告父母家中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2004年8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后被告离开原告父母家,双方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结婚并生育一子,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彼此珍惜。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化解矛盾,夫妻感情是有可能回复如初的。被告今后应注意言行,发生矛盾时多加沟通,而不应动手殴打原告。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该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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