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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9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9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矛盾,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要求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通过网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9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9月10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春节后因生活琐事原告与被告争吵后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许**、被告张**的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双方彼此相互了解,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今后双方应彼此相互谅解和宽容,遇事冷静处理,多做自我批评,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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