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并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09年2月17日双方于武清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23日双方生育长子李**,2012年5月9日生育长女李**,原、被告因恋爱时间短暂,草率结婚,致双方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开始产生裂痕。生育子女后,原、被告感情不和一直未有改观,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辛苦抚养子女,维护家庭,但被告不予理解,2014年9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再度发生争吵,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婚生女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各5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1月23日生育一子李**,同年2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9日生育一女李**。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成讼。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互谅互让,相互沟通。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子女李**、李**,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相信双方通过沟通,生活中的很多问题是不难解决的。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应本着照顾夫妻双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慎重考虑,不应草率离婚,现原告起诉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