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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7年2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11月收养一女常××。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故婚后感情一般,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漠,近期矛盾尖锐,被告有外遇,经常夜不归宿,2014年10月12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居住。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离婚,收养之女由谁抚养由法院裁决,婚前个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存款3万元、东风牌货车1辆、债权16000元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依法担负。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收养女儿常**无合法收养手续,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虽有争吵,但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和分割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4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07年2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11月22日收养一女常××,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0月13日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海信牌彩色电视机1台、新飞牌电冰箱1台、三星牌洗衣机1台,在原告家存放;原、被告婚后购买东风牌货车(牌照号为津RF0710)1辆,现被告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已共同生活8年,虽未生育子女,但已收养一女常××,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和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分别担当起应尽的责任,不应草率离婚。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愿意与原告和好,现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离婚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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