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2004年9月16日生育一女王二×。2008年4月2日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2008年9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继续共同生活。2009年1月23日生育一子王**。2010年11月29日登记离婚。2011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2004年9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王**,现读小学四年级。2008年4月2日因感情不和双方登记离婚。2008年9月2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继续共同生活。2009年1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王**。2010年11月29日因感情不和双方登记离婚。2011年10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现双方已分居六个月之久。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和好。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离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生育了两名子女。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应相互谅解,多做自我检讨。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后未满二年,不应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