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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与被告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1999年9月11日生育一男孩。2004年1月6日补办结婚证。双方因平时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打架,原告每次都被打伤。2013年12月下旬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并未动手打过原告。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1999年9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刘**。2004年1月6日补办结婚证。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架,并于2013年12月下旬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婚后十几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感情基础,并生育一子,为了家庭生活都做出了贡献。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应多作自我批评,不能一味指责对方。为了家庭的稳定,考虑儿子的成长环境和身心健康,原告对离婚应持慎重态度。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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