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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与田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靳**与被告田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被告田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2月原、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双方开始在武清区东蒲洼街×××村居住。2006年6月28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田*×。2009年5月21日,原、被告到武清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现原、被告的感情逐渐不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砸毁家中物品,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原、被告于2014年8月16日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之子田*×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3、原告每月可探望田*×四次;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与原告还有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举办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06年6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田二×(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09年5月1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2014年8月16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举办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补办结婚登记,多年来已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彼此珍惜。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化解矛盾,夫妻感情是有能够恢复如初的。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靳**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该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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