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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06年7月离开原告家,经原告查找无结果,被告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06年7月离开原告家至今未归,双方无任何联系,对此原告村委会予以证实。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长期外出不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与被告梁**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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