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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2年8月23日生育女儿取名王**,2003年6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二、三年后被告开始游手好闲,并时常赌博,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口角。近几年来,原告劝说被告找份工作,不再赌博,被告不但不听还与原告吵闹,双方之间已无感情可言。为解除婚姻痛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王**归原告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被告在婚姻期间确有错误,但愿意改正,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2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8月23日生育一女王××,2003年6月11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初期原、被告感情较好,后因被告不参加工作并有赌博行为等原因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4月12日因原告想离开被告,故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已于2014年4月23日开始到工厂上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结婚并生育一女,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彼此珍惜。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被告不参加工作、有赌博行为等原因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表示愿意悔改,且已经参加工作,原告应当珍惜双方多年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双方共同努力化解矛盾,夫妻感情是有可能回复如初的。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该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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