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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登记结婚后带一子董**与被告共同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彼此性格差距较大,且被告酗酒成性,随意打骂原告母子,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13年9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携一子董**与被告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事后均能和好。2014年5月双方发生争吵,原告与儿子离家寄宿他处至今。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双方均系再婚,在共同生活期间缺乏沟通,虽有口角,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依法不准予离婚。原、被告在生活中应互敬互爱,注重感情的培养,共同呵护幸福的家庭。本案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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