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孟**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陈**与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一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