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孟**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