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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段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不努力工作,不履行照顾家庭的责任,为此双方经常争吵,且被告经常无故打骂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因被告对财产的无理要求未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段一×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段**辩称,自己和原告感情很好,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2014年5月被告手受伤原告嫌弃被告且原告已有感情出轨的行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稳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段**自由恋爱于2009年相识,于2010年夏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段一×,现随被告生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14年8月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已育有一子,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谅,携手维护家庭的稳定。本案中,原告虽要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段**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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